中国生命关怀协会静观专业委员会静观应用伦理守则 1.0

 

为推动我国静观的专业体系的建设,促进静观在中国的应用与发展,助力《“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的实施,中国生命关怀协会静观专业委员会一直致力于推进我国静观应用的科学化、专业化、规范化发展;积极推动静观在大众科普、教育科研、医疗健康、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协同发展;为保障静观在教学、服务、科研、学术等各个应用实践事务范围中有效发挥作用而制定《静观应用伦理守则》(以下简称守则)。


本《守则》旨在揭示静观在社会各个领域的应用实践,应具有教育性、科学性与专业性,促使静观专业人士、静观学员、寻求专业服务者以及广大民众了解本领域专业伦理的核心理念和专业责任,以保证和提升专业服务的水准,保障寻求专业服务者和静观专业人士的权益,将静观纳入其日常工作和生活中、提升全民健康水平、提升全民福感、获得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本《守则》亦为中国生命关怀协会静观专委会注册静观专业人员的专业伦理规范以及处理有关静观专业伦理投诉的工作基础和主要依据。


注:静观专业服务包括并不限于教学、身心健康管理与支持、学术科研、大众科普以及社会各个应用领域的服务等。


总则


1 承诺:为他人谋福利,不伤害他人。静观专业人员应保障寻求专业服务者的权利,努力使其得到适当的服务并避免伤害。静观专业人员在社会各个领域开展应用服务时,应以尊重、开放、合作、共融的态度与其它领域的专业人员协同合作。


2 胜任力与责任:只为您所在(熟悉)的教育、培训、学习或受督导的专业经验范围内的人群提供服务,静观专业人员在工作中应保持其服务的专业水准,认清自己的专业、伦理及法律责任,维护专业信誉,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3 尊重:尊重所有人的尊严和价值,尊重个人的隐私权、保密权和自我决定的权利。


4 诚信:在静观的科研、教学和修习中促进准确性,静观专业人员在工作中应做到诚实守信,在临床实践、研究及发表、教学工作以及各类媒体的宣传推广中保持真实性。


5 对公众和行业的责任:立志增强个人、社区和更广泛系统以及静观领域的福祉。

 

 

1 胜任力与责任


静观专业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和专业伦理规范,以科学研究为依据,在专业界限和个人能力范围内以负责任的态度开展培训教学、身心健康管理指导与支持、辅助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转介、专业督导以及科研工作。静观专业人员应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升专业胜任力,发展并保持个人的静观练习,以更好地满足专业工作的需要。


1.1 静观专业人员应在专业能力范围内,根据自己所接受的教育、培训和督导的经历和工作经验,为适宜人群提供科学有效的专业服务。


1.2 静观专业人员应规范执业,遵守执业场所、机构、行业的制度。


1.3 静观专业人员应关注保持自身专业胜任力,充分认识继续教育的意义,参加专业培训,了解专业工作领域的新知识及新进展,必要时寻求专业督导。缺乏专业督导时,应尽量寻求同行的专业帮助。


1.4 静观专业人员应关注自我保健,警惕因自己的健康问题或其它个人问题伤害服务对象的可能性,必要时应寻求督导或其他专业人员的帮助,或者限制、中断、终止专业工作,直到恢复能力为止。


1.5 静观专业人员在工作中介绍和宣传自己时,应实事求是地说明专业资历、学历、学位、专业资格证书、专业工作等。静观专业人员不得贬低其他专业人员,不得以虚假、误导、欺瞒的方式宣传自己或所在机构、部门。


1.6 静观专业人员应评估所有潜在寻求专业服务者的个人需求和期望,为寻求专业服务者提供适合其程度水平的课程,仅在寻求专业服务者可能会受益并已考虑并减轻其潜在危害的情况下开展静观工作。静观工作、药物治疗、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并驾齐驱,需要时,请及时转介。


1.7 静观专业人员应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鼓励静观专业人员为社会提供自己的部分专业工作时间做低经济回报、公益性质的专业服务。


2 尊重、隐私权和保密性


静观专业人员在专业工作的各个方面都应以尊重、勤勉、共情和关怀的方式行事,将静观的关键态度整合到工作中,例如慈悲、友善、接纳、非评判和平等心等。同时,有责任保护寻求专业服务者的隐私权,同时明确认识到隐私权在内容和范围上受到国家法律和专业伦理规范的保护和约束。


2.1 静观专业人员有责任向寻求专业服务者说明工作的保密原则及其应用的限度、保密例外情况,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2.2 静观专业人员应清楚地了解保密原则的应用有其限度,下列情况为保密原则的例外:


(1)静观专业人员发现寻求专业服务者有伤害自身或他人的严重危险情形;


(2)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等受到性侵犯或虐待;


(3)法律规定需要披露的其他情况。


2.3 遇到(1)和(2)的情况,静观专业人员有责任向寻求专业服务者的合法监护人、可确认的潜在受害者或相关部门预警;遇到(3)的情况,静观专业人员有义务遵守法律法规,并按照最低限度原则披露有关信息,但须要求法庭及相关人员出示合法的正式文书,并要求他们注意专业服务相关信息的披露范围。


2.4 静观专业人员因专业工作需要在案例讨论或教学、科研、写作中采用服务案例,应隐去可能辨认出寻求专业服务者的相关信息。


2.5 静观专业人员在教学培训、科普宣传中,应避免使用完整案例。如果有可辨识身份的个人信息(如姓名、家庭背景、特殊成长或创伤经历、体貌特征等),须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当事人隐私。


2.6 如果由团队为寻求专业服务者服务,应在团队内部确立保密原则,只有确保寻求专业服务者隐私受到保护时才能讨论其相关信息。


3 诚信


 静观专业人员在专业工作的各个方面都应以诚信、诚实和公平的方式行事。寻求专业服务者有权充分了解关于专业工作的过程和静观专业人员的专业资质及工作方向。


3.1 静观专业人员应确保寻求专业服务者了解自己与寻求专业服务者双方的权利、责任,并告知寻求专业服务者享有的保密权利、保密例外情况以及保密界限。


3.2 静观专业人员应知晓,寻求专业服务者有权了解下列相关事项:


(1)静观专业人员的资质、所获认证、工作经验以及专业工作方向;


(2)专业服务的作用;


(3)专业服务的目标;


(4)专业服务所采用的理论和技术;


(5)专业服务的过程和局限;


(6)专业服务可能带来的好处和风险。


3.3 在与被强制要求接受专业服务人员工作时,静观专业人员应当在专业工作开始时与其讨论保密原则的强制界限及相关依据。


3.4 当寻求专业服务者同时接受其他身心健康服务领域专业工作者的服务时,静观专业人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征得寻求专业服务者的同意后,联系其他身心健康服务领域专业工作者并与他们进行沟通,以更好地为寻求专业服务者提供服务。


3.5 静观专业人员只有在得到寻求专业服务者书面同意的情况下,静观专业人员才能对工作或服务过程录音、录像或进行教学演示。


3.6 静观专业人员应与寻求专业服务者保持适当的人际交往界限,并避免在有可能发生实际或潜在剥削或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合并个人和专业关系。不得利用寻求专业服务者对自己的信任或依赖剥削对方、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


3.7 静观专业人员应尽可能“避免”(小心处理)与寻求专业服务者发生多重关系(例如与寻求专业服务者发展家庭、社交、经济、商业或其他密切的个人关系)。在多重关系不可避免时,应采取专业措施预防可能的不利影响,例如签署知情同意书、告知多重关系可能的风险、寻求专业督导、做好相关记录,以确保多重关系不会损害寻求专业服务者的福祉。


3.8 静观专业人员不得与当前寻求专业服务者或其家庭成员发生任何形式的性或亲密关系,如教师/培训师/督导师与学生、受训者之间的性关系从来都是不适当的。一旦关系超越了专业界限(例如开始性和亲密关系),应立即采取适当措施(例如寻求督导或同行建议),并终止专业关系。


3.9 静观专业人员不得随意中断工作。静观专业人员出差、休假或临时离开工作地点外出时,要尽早向寻求专业服务者说明,并适当安排已经开始的静观工作。


3.10 静观专业人员认为自己的专业能力不能胜任为寻求专业服务者提供专业服务,或不适合与寻求专业服务者维持专业关系时,应在和督导或同行讨论后,向寻求专业服务者明确说明,并本着负责的态度将其转介给合适的专业人士或机构,同时书面记录转介情况。


4 对公众和行业的责任


4.1 静观专业人员向公众描述静观应用领域时,应有义务提供准确的、基于实证研究的、最新的行业应用现状与发展信息。


4.2 静观专业人员应公正地对待寻求专业服务者,不得因其年龄、性别、种族、性取向、宗教信仰和政治立场、文化水平、身体状况、社会经济状况等因素而产生分别心。


4.3 静观专业人员应充分尊重和维护寻求专业服务者的权利,促进其福祉。应当避免伤害寻求专业服务者、学生或研究被试,以避免对其造成伤害、滥用信任和滥用职权的方式行事。如果伤害不可避免或无法预见,静观专业人员应尽力使伤害程度降至最低,或在事后设法补救。


4.4 静观专业人员应依照当地政府要求或本单位规定恰当地收取专业服务费用。静观专业人员在进入专业工作关系之前,要向寻求专业服务者清楚地介绍和解释其服务收费情况。


4.5 静观专业人员应尊重个体差异以及价值观和文化的多样性。充分觉察自己的价值观,及其对寻求专业服务者的可能影响,并尊重寻求专业服务者的价值观,避免将自己的价值观强加给寻求专业服务者。


4.6 静观专业人员与身心健康服务领域同行(包括医师/护士、心理咨询师、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的交流和合作会影响对寻求专业服务者的服务质量。静观专业人员应与相关同行建立积极的工作关系和沟通渠道,以保障寻求专业服务者的福祉。

  

5 教学、培训和督导


从事教学、培训和督导工作的静观专业人员应努力发展有意义、值得尊重的专业关系,对教学、培训和督导持真诚、认真、负责的态度。


5.1 静观专业人员从事教学、培训和督导工作旨在促进学生、被培训者或被督导者的个人及专业成长和发展,教学、培训和督导工作应有科学依据。


5.2 静观专业人员从事教学、培训和督导工作时应持多元的理论立场,让学生、被培训者或被督导者有机会比较,并发展自己的理论立场。督导者不得把自己的理论取向强加于被督导者。


5.3 从事教学、培训和督导工作的静观专业人员应基于其教育训练、被督导经验、专业认证及适当的专业经验,在胜任力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并有义务不断加强自己的专业能力和伦理意识。督导者在督导过程中遇到困难,也应主动寻求专业督导。


5.4 从事教学、培训和督导工作的静观专业人员应熟练掌握专业伦理规范,并提醒学生、被培训者或被督导者遵守伦理规范和承担专业伦理责任。


5.5 从事教学、培训工作的静观专业人员应采取适当措施设置和计划课程,确保教学及培训能够提供适当的知识和实践训练,达到教学或培训目标。


5.6 承担教学任务的静观专业人员应向学生明确说明自己与实习场所督导者各自的角色与责任。


5.7 担任培训任务的静观专业人员在进行相关宣传时应实事求是,不得夸大或欺瞒。静观专业人员应有足够的伦理敏感性,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被培训者个人隐私和福祉。静观专业人员作为培训项目负责人时,应为该项目提供足够的专业支持和保证,并承担相应责任。


5.8 担任督导任务的静观专业人员应向被督导者说明督导目的、过程、评估方式及标准,告知督导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中断、终止督导关系的处理方法。静观专业人员应定期评估被督导者的专业表现,并在训练方案中提供反馈,以保障专业服务水准。考评时,静观专业人员应实事求是,诚实、公平、公正地给出评估意见。


5.9 从事教学、培训和督导工作的静观专业人员应审慎评估其学生、被培训者或被督导者的个体差异、发展潜能及能力限度,适当关注其不足,必要时给予发展或补救机会。对不适合从事静观工作的专业人员,应建议其重新考虑职业发展方向。


5.10 承担教学、培训和督导任务的静观专业人员有责任设定清楚、适当、具文化敏感度的关系界限;不得与学生、被培训者或被督导者发生亲密关系或性关系;不得与有亲属关系或亲密关系的专业人员建立督导关系。


5.11 从事教学、培训或督导工作的静观专业人员应清楚认识自己在与学生、被培训者或被督导者关系中的优势,不得以工作之便利用对方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私利。


5.12 承担教学、培训或督导任务的静观专业人员应明确告知学生、被培训者或被督导者,寻求专业服务者有权了解提供服务者的相关资质;他们若在教学、培训和督导过程中使用有关寻求专业服务者的信息,应事先征得寻求专业服务者同意。


5.13 承担教学、培训或督导任务的静观专业人员对学生、被培训者或被督导者在静观工作中违反伦理的情形应保持敏感,若发现此类情形应与他们认真讨论,并为保护寻求专业服务者的福祉及时处理;对情节严重者,静观专业人员有责任向中国生命关怀协会静观专业委员会伦理工作组或其他适合的权威机构举报。


6 研究和发表


静观专业人员应以科学的态度进行研究,以增进对专业领域相关现象的了解,为改善专业领域做贡献。以人类为被试的科学研究应遵守相应的研究规范和伦理准则。


6.1 静观专业人员的研究工作若以人类作为研究对象,应尊重人的基本权益,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伦理准则以及人类科学研究的标准。静观专业人员应负责被试的安全,采取措施防范损害其权益,避免对其造成躯体、情感或社会性伤害。若研究需得到相关机构审批,静观专业人员应提前呈交具体研究方案以供伦理审查。


6.2 静观专业人员的研究应征求被试的知情同意;若被试没有能力做出知情同意,应获得其法定监护人的知情同意;应向被试(或其监护人)说明研究性质、目的、过程、方法、技术、保密原则及局限性,被试可能体验到的身体或情绪痛苦及干预措施,预期获益、补偿,研究者和被试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研究结果的传播形式及其可能的受众群体等。


6.3 免知情同意仅限于以下情况:


(1)有理由认为不会对被试造成痛苦或伤害的研究,包括


①正常教学实践研究、课程研究或在教学背景下进行的课堂管理方法研究;


②仅用匿名问卷、以自然观察方式进行的研究或文献研究,其答案未使被试触犯法律、损害其财务状况、职业或声誉,且隐私得到保护;


③在机构背景下进行的工作相关因素研究,不会危及被试的职业,且其隐私得到保护。


(2)法律、法规或机构管理规定允许的研究。


6.4 被试参与研究,有随时撤回同意和不再继续参与的权利,并且不会因此受到任何惩罚,而且在适当情况下应获得替代咨询、治疗干预或处置。静观专业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被试参与研究。干预或实验研究需要对照组时,需适当考虑对照组成员的福祉。


6.5 静观专业人员不得用隐瞒或欺骗手段对待被试,除非这种方法对预期研究结果必要、且无其他方法代替。在研究结束后,必须向被试适当说明。


6.6 禁止静观专业人员和当前被试通过面对面或任何媒介发展与性或亲密关系相关的沟通和交往。


6.7 撰写研究报告时,静观专业人员应客观地说明和讨论研究设计、过程、结果及局限性,不得采用或编造虚假不实的信息或资料,不得隐瞒与研究预期、理论观点、机构、项目、服务、主流意见或既得利益相悖的结果,并声明利益冲突;如果发现已发表研究有重大错误,应更正、撤销、勘误或以其他合适的方式公开纠正。


6.8 静观专业人员撰写研究报告时应注意对被试的身份保密(除非得到被试的书面授权),妥善保管相关研究资料。


6.9 静观专业人员在发表论著时不得剽窃他人成果,引用其他研究者或作者的言论、资料时,应按照学术规范或国家标准注明原著者及资料来源。


6.10 静观专业人员若采用相关案例进行科研、写作等工作时,应确保隐匿了可辨认出寻求专业服务者的有关信息;若涉及寻求专业服务者的案例报告,应与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6.11 全文或文中重要部分已登载于某期刊或已出版著作,静观专业人员不得在未获原出版单位许可情况下再次投稿;同一篇稿件或主要数据相同的稿件不得同时向多家期刊投稿。


6.12 当研究工作由静观专业人员与其他同事或同行一起完成时,著述应以适当方式注明全部作者,静观专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发表或出版。对研究著述有特殊贡献者,应以适当方式明确声明。论著主要内容源于学生的研究报告或论文,应取得学生许可并将其列为主要作者之一。


6.13 静观专业人员审阅学术报告、文稿、基金申请或研究计划时应尊重其保密性和知识产权。静观专业人员应审阅在自己能力范围内的材料,并避免审查工作受个人偏见影响。


7 远程专业工作(网络服务)


静观专业人员有责任告知寻求专业服务者远程专业工作的局限性,让寻求专业服务者了解远程专业工作与面对面专业工作的差异。寻求专业服务者有权选择是否在接受专业服务时使用网络服务。远程工作的静观专业人员有责任考虑相关议题,并遵守相应的伦理规范。


7.1 静观专业人员通过网络提供专业服务时,除了常规知情同意外,还需要帮助寻求专业服务者了解并同意下列信息:(1)远程服务所在的地理位置、时差和联系信息;(2)远程专业工作的益处、局限和潜在风险;(3)发生技术故障的可能性及处理方案;(4)无法联系到静观专业人员时的应急程序。


7.2 静观专业人员应告知寻求专业服务者电子记录和远程服务过程在网络传输中保密的局限性,告知寻求专业服务者相关人员(同事、督导、信息技术员)有无权限接触这些记录和工作过程。静观专业人员应采取合理预防措施(例如设置用户开机密码、网站密码、文档密码等)来保证信息传递和保存过程中的安全性。


7.3 静观专业人员远程工作时须确认寻求专业服务者真实身份及联系信息,也需确认双方具体地理位置和紧急联系人信息,以确保在寻求专业服务者出现危机状况时可有效采取保护措施。


7.4 静观专业人员通过网络与寻求专业服务者互动并提供专业服务时,全程应验证寻求专业服务者真实身份,确保对方是与自己达成协议的对象。静观专业人员应提供专业资质和专业认证机构的电子链接,并确认电子链接的有效性以保障寻求专业服务者的权利。


7.5 静观专业人员应明白与寻求专业服务者保持专业关系的必要性。静观专业人员应与寻求专业服务者讨论并建立专业界限。当寻求专业服务者或静观专业人员认为远程专业工作无效时,静观专业人员应考虑采用面对面服务形式。如果静观专业人员无法提供面对面服务,应建议帮助对方转介。


8 媒体沟通与合作


静观专业人员通过(电台、电视、报纸、网络等)公众媒体和自媒体从事专业活动,或以专业身份开展(讲座、演示、访谈、问答等)服务的过程中,与媒体相关人员合作与沟通中需要遵守下列伦理规范。


8.1 静观专业人员及其所在机构在与媒体合作前应与媒体充分沟通,确认合作方了解静观的专业性质与专业伦理,提醒其自觉遵守伦理规范,承担社会责任。


8.2 静观专业人员应在专业胜任力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教育、培训和督导经历、工作经验与媒体合作,为不同人群提供适宜而有效的专业服务。


8.3 静观专业人员如与媒体长期合作,应特别考虑可能产生的影响,并与合作方签署包含伦理款项的合作协议,包括合作目的、双方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及协议解除等。


8.4 静观专业人员应与拟合作媒体就如何保护寻求专业服务者个人隐私商讨保密事宜,包括保密限制条件以及对寻求专业服务者信息的备案、利用、销毁等,并将有关设置告知寻求专业服务者,并告知其媒体传播后可能带来的影响,由其决定是否同意在媒体上进行自我暴露、是否签署相关协议。


8.5 静观专业人员通过(电台、电视、出版物、网络等)公众媒体从事课程、讲座、演示等专业活动或以专业身份提供解释、分析、评论、干预时,应尊重事实,基于专业文献和实践发表言论,言行皆应遵循专业伦理规范,避免伤害寻求专业服务者,防止误导大众。


8.6 静观专业人员接受采访时应要求媒体如实报道。文章发表前应经静观专业人员本人审核确认。如发现媒体发布与自己个人或单位相关的错误、虚假、欺诈和欺骗的信息,或其发布的报道属断章取义,静观专业人员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要求媒体予以澄清、纠正、致歉,以维护专业声誉,并保障受众利益。


9 伦理问题处理


静观专业人员应在日常专业工作中践行专业伦理规范,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静观专业人员应努力解决伦理困境,与相关人员直接而开放地沟通,必要时向督导及同行寻求建议或帮助。中国生命关怀协会静观专业委员会设有伦理工作组,提供与本伦理守则有关的解释,接受伦理投诉,并处理违反伦理守则的案例。


9.1 静观专业人员应当认真学习并遵守伦理守则,缺乏相关知识、误解伦理条款都不能成为违反伦理规范的理由。


9.2 静观专业人员一旦觉察自己工作中有失职行为或对职责有误解,应尽快采取措施改正。


9.3 若本协会专业伦理规范与法律法规冲突,静观专业人员必须让他人了解自己的行为符合专业伦理,并努力解决冲突。如这种冲突无法解决,静观专业人员应以法律和法规作为其行动指南。


9.4 如果静观专业人员所在机构的要求与本协会伦理规范有矛盾之处,静观专业人员需澄清矛盾的实质,表明自己有按专业伦理规范行事的责任。静观专业人员应在坚持伦理规范前提下,合理地解决伦理规范与机构要求的冲突。


9.5 静观专业人员若发现同行或同事违反了伦理规范,应规劝;规劝无效则通过适当渠道反映问题。如其违反伦理行为非常明显,且已造成严重危害,或违反伦理的行为无合适的非正式解决途径,静观专业人员应当向静观专业委员会伦理工作组或其他适合的权威机构举报,以保护寻求专业服务者的权益,维护行业声誉。静观专业人员如不能确定某种情形或行为是否违反伦理规范,可向静观专业委员会伦理工作组或其他适合的权威机构寻求建议。


9.6 静观专业人员有责任配合静观专业委员会伦理工作组调查可能违反伦理规范的行为,并采取行动。静观专业人员应了解对违反伦理规范的处理申诉程序和规定。


9.7 伦理投诉案件的处理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伦理守则相关条文为依据。


9.8 违反伦理守则者将按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

(1)警告;


(2)严重警告。被投诉者必须在指定期限内完成不少于24学时的专业伦理培训或和静观专业委员会伦理工作组指定的社会志愿实践任务;


(3)暂停注册资格,暂停期间被投诉者不能使用注册静观督导师、注册静观培训师、注册静观专业人员、注册静观辅导员身份工作,同时暂停其相关权利(选举权、被选举权、推荐权、专业晋升申请等),必须在指定期限内完成不少于24学时的专业伦理培训或和伦理工作组指定的社会志愿实践任务,如果不当行为得以改正则由静观专业委员会评估讨论后,取消暂停使用注册资格的决定,恢复其注册资格;


(4)永久除名,取消注册资格后,静观专业委员会不再受理其重新注册申请,并保留向相关部门通报的权利。


9.9 反对以不公正态度或报复方式提出有关伦理问题的投诉。


附:《守则》包含的专业名词定义


静观专业机构:指以静观专业服务为核心工作、达到《中国生命关怀协会静观专业委员会静观专业机构和静观专业人员注册标准1.0》要求并在静观专委会有效注册登记的机构。


静观专业人员:指注册静观辅导员、注册静观师、注册静观培训师、注册静观督导师等不同类型的静观从业者统称。


静观辅导员:指熟悉并掌握静观相关知识原理、技术方法,侧重于将静观应用于广泛社会领域的基层专业助人者,致力于静观科普、宣传、推广的人员等,且达到《中国生命关怀协会静观专业委员会静观专业机构和静观专业人员注册标准1.0》的静观辅导员注册条件,并在静观专委会有效注册登记者。


静观师(或称静观指导师):指掌握静观助人的相关知识原理、技术方法,并且注重和保持静观深化修习的,侧重于将静观应用于广泛社会领域应用实践的静观指导师,且达到《中国生命关怀协会静观专业委员会静观专业机构和静观专业人员注册标准1.0》的静观师注册条件,并在静观专委会有效注册登记者。


静观培训师(或称静观师资培训师):指从事广泛社会领域静观师资培训师的相关教学、培训等静观专业人员培养工作,且达到《中国生命关怀协会静观专业委员会静观专业机构和静观专业人员注册标准1.0》的静观培训师注册条件,并在静观专委会有效注册登记者。


静观督导师:指从事广泛社会领域静观相关教学、培训、督导等静观专业人员培养工作,且达到《中国生命关怀协会静观专业委员会静观专业机构和静观专业人员注册标准1.0》的静观督导师注册条件,并在静观专委会有效注册登记的静观督导师。

咨询方向:指静观在非医疗如学校、社区、企业以及其它广泛社会领域应用,侧重于对有一般身心健康(包括发展性)问题的寻求专业服务者提供静观减压服务。


临床方向:指在广泛医疗健康领域里的应用,侧重于对有各类身心疾病管理的寻求专业服务者提供静观辅助治疗服务。